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实践中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争议很多,贵公司估计也深有体会了。这个税种乱象太多,很难体现税收公平,为了避免执法风险,地税局执行政策都是非常苛刻的,但是纳税人的利益应该由谁来考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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