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甲方拟将其所拥有的 (下称“本协议项目”)进行转让,甲方委托乙方就上述事宜向其提供相应顾问服务。经协商,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项目的详情
1、 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名称为“ ”。
2、 项目地址:
3、 项目性质:
4、 产证面积:
5、 实用面积:
6、 开发商:
第二条 甲方的承诺和义务
1、甲方保证委托事项是合法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协助,甲方有责任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陈述和文件材料,并保证该等陈述和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且不存在任何误导。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出具相关的授权委托书或相应的授权性文件;甲方应对乙方推荐潜在投资者(并购方)的建议及时(不得长于三个工作日)做出回应,并配合乙方与潜在投资者(并购方)谈判、签约,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3、甲方应基于其独立判断做出决策,其与潜在投资者(并购方)的签约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承诺一旦潜在投资者(并购方)与甲方就本协议项目签订转让协议,甲方即应承担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的义务。
5、甲方承诺,其已就签订本协议取得董事会的同意。
6、甲方承诺,无论甲方的股权状况、实际控制人发生何种变化,甲方都应承担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承诺和义务
1、乙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
2、乙方应积极为甲方选取潜在投资者(并购方)。乙方可以向潜在投资者(并购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委托人,有权向潜在投资者(并购方)介绍甲方的相关情况并把本协议项目介绍给潜在投资者(并购方),协助并参与商业谈判、设计交易方案并及时沟通情况。
3、乙方协助甲方做好就本协议项目向潜在投资者(并购方)的前期沟通及介绍工作,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潜在投资者(并购方)实地考察并介绍本协议项目的具体情况,潜在投资者(并购方)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潜在投资者自行承担者除外)。
3、乙方应积极努力做好顾问介绍,推荐并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协调有关矛盾,应及时地向甲方通报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4、乙方应根据潜在投资者(并购方)的需求,协同甲方一起,本着积极和严谨的原则,解决潜在投资者(并购方)提出的市场、项目、投资评价等问题,并提供顾问意见,满足潜在投资者(并购方)的需求。
5、乙方承诺在本协议项下所从事的相关工作不会损害甲方的利益,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所从事的工作产生相应的法律纠纷其责任一概由乙方负责。
6、乙方承诺,其已就签订本协议取得董事会的同意。
7、乙方承诺,无论乙方的股权状况、实际控制人发生何种变化,乙方都应承担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 顾问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1)乙方推介的投资方(并购方)与甲方达成协议,甲方应按照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金额的 %(百分之 )作为财务顾问费。
(2)甲方同意,上述财务顾问费应在投资款实际到达甲方账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3)如未经乙方许可,甲方发生财务顾问费延期支付, 甲方应以需支付的财务顾问费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应支付的财务顾问费支付完毕。
9、甲方应向乙方下列银行账户汇入顾问费用:
乙方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除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顾问报酬和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酬金。
第六条 诚信原则
1、如果甲方与潜在投资者(并购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能就转让达成协议,则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未经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或其关联公司)/ 先生不得再与该潜在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针对本协议项目进行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否则甲方应当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支付顾问服务费。
2、如果甲方以其关联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间接地与潜在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签订本协议项目的转让协议,甲方应当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支付顾问服务费。
3、乙方作为本协议项目的投资顾问,乙方在此期间应积极推动潜在投资者(并购方)与甲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甲方和潜在投资者(并购方)达成转让协议。
4、如果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未能与潜在投资者(并购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但在潜在投资者(并购方)已支付定金且该定金被没收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取得所没收定金的20%作为顾问服务费。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不得再行委托任何其他第三方(包括法人与自然人或其他机构)进行与本协议内容或目的一致的相关行为,无论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是否促成甲方与潜在投资者(并购方)签订转让协议,均应视为甲方构成根本违约, 甲方应向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第七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 甲方应保证融资资料的真实性和委托乙方提供服务的真实意愿,如因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或缺乏时效而造成融资失败,或因甲方原因终止融资,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3、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构成违约行为,守约的一方(“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的一方(“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拒不纠正的,则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本协议第八条第三项作为违约责任的普通条款,如与本同其他条款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
第九条 有效期限
1、 委托期限共 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若委托期限届满,乙方提供的顾问服务中的某一交易仍在进行中,则本协议自动顺延直至该交易完成。
2、 委托期限内没有完成融资目标或者仍需要投资顾问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协议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协议委托期限延长。
第十条 协议生效及修改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解释。
3、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的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如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因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因其他原因而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则该条款受影响的部分应被视为删除。但该条款受影响的部分的删除不影响该条款其他部分以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5、除非另有规定,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等权利。单独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也不应妨碍对其他权利的行使。
6、以下附件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