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评价工作由财务司牵头组织,项目主管司局具体组织实施。财务司负责统一制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各项目主管司局的绩效评价工作;有关项目主管司局负责提出绩效评价试点项目、填报绩效目标和制定绩效评价方案,确定评价主体,开展评价工作,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财务司商项目主管司局提出年度绩效评价试点项目建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随部门预算“一上”报送财政部;根据财政部确认的评价项目和“一下”预算控制规模,项目主管司局及时修订绩效评价试点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报财务司审核后,随部门预算“二上”报送财政部。
项目主管司局应在部门预算“二下”批复后一个月内成立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绩效评价主体;随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并抄送评价主体;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通知书包括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任务、评价依据、评价实施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绩效评价组织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项目主管司局将绩效评价组织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评价主体报财务司备案。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的,委托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评价目标及内容、评价形式和要求、提交评价结果的期限、评价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等。
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均按部门预算“二下”批复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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