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年检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
3、《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4号)
4、《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5号)
5、《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0号)
二、年检条件
通过上年度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均可申请本年度年检。
三、年检程序
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年检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四、年检时限
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3、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
4、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纳税凭证;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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